“烟雨红尘”小说网涉黄案终审宣判 非涉事编辑无罪

2019-01-23 09:21:06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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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终审判决:

  判处周某(烟雨红尘创始人 持股 85%)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处梁某某(烟雨红尘创始人 持股 15%)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判处雷某(烟雨红尘 网站编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处唐某(烟雨红尘 网站编辑)无罪。

  判处陈某(烟雨红尘 网站编辑)无罪。

  同时,没收缴获的作案工具,并追缴本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自2008年3月起,周某、梁某开始实际运营及管理广州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周某某占85%股份、梁某某占15%股份。

  该公司旗下设有“烟雨红尘”网站,通过与作者签订协议的方式刊发网络文学作品,再以会员付费阅读及广告、推广等方式获取收益。并雇佣被告人雷某、唐某、陈某等担任公司网站编辑。

  经核算,2012年11月至案发,凡天公司共获利937万余元,其中付费阅读收费为753万余元。

  期间,该公司为牟取更大利益,在网站刊载普通文学作品的同时,还刊载淫秽、色情小说吸引网民阅读。

  其中,该网站登载的《女XXX的日记》《情迷XX》《人面XX》经鉴定均为淫秽性质文章;《XXXX的贴身保镖》《空巢:留守XX》《XX私密会所》《XX沸腾》《都市XX:疯狂的XX》经鉴定均为夹杂色情内容文章。

  另查证,凡天公司通过与《女XXX的日记》《情迷XX》《人面XX》三部淫秽小说的作者进行收益分成,直接获取非法利益约人民币15万元。

  其中,《女XXX的日记》《情迷XX》的责任编辑为雷某,该网站的主编为赵某(另案处理)。

  在原判中:

  判处周某(烟雨红尘创始人 持股 85%)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判处梁某某(烟雨红尘创始人 持股 15%)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判处雷某(烟雨红尘 网站编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处唐某(烟雨红尘 网站编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处陈某(烟雨红尘 网站编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追缴本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缴获的作案工具一批,予以没收。

  据悉,上诉人唐某与陈某均为该网站的编辑,但并非涉案小说的责任编辑,唐某入职该公司仅半年多,陈某仅四个多月,该二人除了领取正常的工资外,均未从涉案小说中获取任何收益,即使作为值班编辑可能接触过涉案小说,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而责任编辑雷某,作为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多部淫秽、色情小说的上线、上架,并据此获取相应奖金。故应当以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但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在原审中,被告人雷某被判处缓刑,实际从未被羁押,量刑偏轻,但囿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直接对原审被告人雷某加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罪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内容摘自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1刑终1162号

[编辑:爆侃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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