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未央》小说一审被判抄袭、赔偿原作者13万元

2019-05-09 09:12:55  A+ A-

《锦绣未央》小说涉抄袭一案有新进展。

今日上午(5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锦绣未央》中116处语句及2处情节与沈文文《身历六帝宠不衰》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涉及近3万字,已构成对沈文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判令周静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支出1.65万元;当当公司立即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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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锦绣未央》被指抄袭580句语句和2 处情节

沈文文诉称,其以“追月逐花”为笔名创作了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于2009年7月1日由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深受读者喜爱。

后发现周静以“秦简”为笔名创作了小说《庶女有毒》,更名为《锦绣未央》,并在该书中未经许可抄袭了沈文文创作的《身历六帝宠不衰》中的580句语句和2处情节。这些抄袭的文字虽分散于《锦绣未央》一书的不同段落,但无论在语句表达、人物塑造、情节结构、故事核心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此外,周静将小说《锦绣未央》在“潇湘书院”等网站上登载,并在江苏文艺出版社分册出版。

周静的行为已侵害了沈文文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当当网对图书《锦绣未央》进行了销售。

请求法院判令周静及当当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周静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9.4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5万元。

庭审中周静的代理人辩称,沈文文不是《身历六帝宠不衰》的作者,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沈文文主张的语句抄袭中,有11句为其他小说已发表过的内容,其他语句大多为惯常表达。

情节抄袭中均为公知领域题材和惯常写法,并非沈文文独创,且并不相似。

《锦绣未央》一书税后获利仅6万元,该书改编电视剧、漫画、游戏等均由“潇湘书院”所为,目前“潇湘书院”已将网络版《锦绣未央》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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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定抄袭 赔偿原告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注明的作者为“追花逐月”。

根据该书署名情况及作者介绍,结合该作者出版其他书籍时载明“追花逐月,真名沈文文”的事实,可以确定沈文文为《身历六帝宠不衰》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周静虽否认沈文文享有该书著作权,但并未提交证据,故对周静的该抗辩意见未予支持。

法院认为,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语句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判断,不应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还应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将被控侵权的语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沈文文指控的580句语句侵权部分,可归为127处。

将其中116处被控侵权语句回归于其所在的段落、篇章之中,结合上下文衔接进行整体比对,可以认定上述语句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文学作品的常见表达。

沈文文所列的两处情节即“二月出生”“寄养乡下”。

两书在上述情节中,均塑造了“被弃的公主/千金小姐”“刻薄的洗衣村妇”“弃女的皇帝/丞相父亲”等非常具体的人物;

设计了“大门打开一个灵动秀美但衣衫褴褛的女孩去洗衣”的出场方式,以及“因二月出生被父母抛弃”“洗衣服被村姑羞辱”“小时候幻想回家却徒增痛苦”等具体的矛盾冲突;

两书均将上述情节置于开头,从而引出萧美儿/李未央的传奇故事。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认定《锦绣未央》在116处语句、2处情节与《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沈文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周静抄袭他人作品的主观故意明显;

故判决周静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

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销售;

周静赔偿沈文文经济损失12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5万元;

驳回原告沈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判决结果,双方代理人均表示需回去询问当事人意见。

[编辑:爆侃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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