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状告网络作家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开庭,索赔500万元

2017-04-26 10:48:36 评论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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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4月25日),备受关注的金庸状告网络作家江南侵权案正式开庭审理。

记者从天河区法院获悉,查良镛(笔名: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25日上午8时45分在天河法院审判大楼8楼的民事中法庭开庭审理。

原告金庸认为,杨治未经其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小说《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他的著作权。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金庸请求法院判令:

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

2、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杨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策划出版图书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面对控诉,江南则主要辩称,《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均不与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侵犯金庸的权益,且金庸的损害赔偿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支持。

相关资料:

金庸与江南的这场官司由来已久。起因是江南的著名小说《此间的少年》当中大量使用金庸武侠小说的经典人名,被质疑涉嫌侵权。

而作者江南以及小说主要发行方则将问题界定在“同人文”(把某部甚至某些原创作品人物置于新的环境,加入自己的想法而写成的新作品)范畴之内,即对其他作品尤其是经典作品中人名的化用是互联网时代“同人文”习惯性做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以《此间的少年》为例,书中直接使用了“郭靖”“黄蓉”等金庸作品中广为人知的人物名字,但其人物小传、人物关系以及重要情节则是另起炉灶,与原著并无关系。

在江南初次创作并在网站发表该小说的时候,“同人文”作为网络文学的一种形式已经广泛存在,网文作者们以既有作品中独特的标签生发出新的周边创意甚至是独立创意,形成作品,他们的“语境”保持着与互联网社会当中主体认知共通的一致性,以人类全部知识与信息的总和,作为自我知识储备取用。

在这个语境中,经典作品与流行语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当下爆炸式知识与信息的一部分。

而在金庸等原著作者看来,一字一句皆出自原创,若有改动则属侵犯版权。在这个语境里,因为知识和信息生产周期的漫长和艰辛,知识生产者往往单打独斗式地创作作品,以全新的作品面世。

但面对“互联网+”和IP开发,原有的知识生产体系正在面临考验。人们讨论知识和信息碎片化的利弊,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已经成为事实。正是由于秉持不同话语体系的社群对知识和信息的认知偏差,版权问题在当下显得尤为“分裂”。

目前,相关判例仍然主要依靠司法解释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定不够明晰。

因此,金庸诉江南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结果值得关注。社会应该保护原创版权,也应鼓励创意创新,法律在其中的衡量,对一类网络文学产品的“兴亡”有重大影响。

此案无疑具有示范意义,在网络文学已蔚为大观的当下,无疑是值得严肃讨论的话题。

[编辑:爆侃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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